北京8月14日讯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2023年第72次审议会议于2023年8月11日召开,审议结果显示,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能科技”,603105.SH)再融资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上市委会议现场问询的主要问题
【资料图】
1.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主要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项目拟(已)投资额及预计效益情况;(2)预计新增客户业主消纳电量比例是否合理且依据充分,效益预测是否合理、谨慎。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结合光伏行业政策变化趋势、定价模式及调整机制、补贴政策、主要成本费用变动、历年及最近一期经营业绩、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公司2022年的光伏发电业务毛利率、净资产收益率增长的原因和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需进一步落实事项
请发行人根据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要求,在募集说明书中进一步补充披露募投项目实施准备和进展情况、主要募投项目的预计效益及测算依据。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芯能科技于2023年8月2日披露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上会稿)显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8.80亿元(含8.80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偿还银行贷款。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8,000.00万元(含本数),具体发行规模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芯能科技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宁博、朱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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