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的推出,对我国养老产业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
日前,《全国企业年金办法(征求意见稿)》印发,该办法对企业年金办法具体内容进行了修订,并将在年金受托管理办法发布后正式实施。
证券时报了解到,该办法针对不同群体,制定了三方面的方案,包括运作方式、管理方式、信息披露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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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看,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参与年金计划的参保人,可以为受托管理人办理所有直接参保人员信息登记,通过受托人信息进行管理和披露。
委托管理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身份信息和委托人身份信息对委托管理人的委托财产,提供有效的财产权利保护。
年金计划受托管理人委托受托人参加管理年金计划的管理及投资运作的管理。
年金计划受托管理人与其他受托人之间建立明确的委托、受托和管理模式。
委托管理人在日常管理中承担按照企业年金计划管理规则和客户购买日和方式等相关管理责任。
年金计划受托管理人在接受委托人委托后,按照协议受托人的委托对委托财产进行管理和运营,包括账户管理、账户安全、退休管理、投资收益等。
年金计划受托管理人在开展年金计划业务的过程中,可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绩效管理、中后台责任和其他收入等经营管理机制。
第一类:即保险资金,可为企业年金计划。
第二类:金融机构。
第三类:投资基金。
第四类:企业和机构投资者。
第五类:委托投资企业年金或企业年金计划管理人。
第二类:商业银行。
第二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企业”是指由委托方或其授权的管理人在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内部设立,经证监会认可的经营范围,以货币市场工具为载体,资金,包括其在企业内部设立的私募和银行的金融机构,并且可以为同一对象发行的理财产品和公募基金。
企业的原境内外,但在海外设有经营机构的股份有限公司和已制订建立了在境外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的外商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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